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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监狱对盗窃罪累犯加重处罚的思考

时间:2021-12-15   访问量:3318

近来,笔者接到监狱狱政部分转交的服刑人员侯某预订接见会晤查看官央求,当即接见会晤了该服刑人员,谈话中侯某提出法院对他所作判定有失公正,理由为:由于他是累犯,法院对他盗
  近来,笔者接到监狱狱政部分转交的服刑人员侯某“预订接见会晤查看官”央求,当即接见会晤了该服刑人员,谈话中侯某提出法院对他所作判定有失公正,理由为:由于他是累犯,法院对他偷盗他人数额巨大资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加剧处置’而非‘从重处置’,违反了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置以及六十二条“违法分子具有本法规则的从重处置、从轻处置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极限以内判处赏罚”的规则。由于最高公民法院的司法阐明对此有详细的规则,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类似的判例,笔者从未对偷盗罪累犯加剧处置的规则根据进行过深化的考虑,可是,该服刑人员的理由却引起了笔者的留心,促进笔者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根据进行了考虑,现就一些粗浅见地求教于方家。

  一、司法实践中对偷盗罪累犯加剧处置的根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偷盗公私财政,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本条对偷盗的罪过、罪名、法定刑进行了规则,并且,根据偷盗方针数额的巨细,确认了三个不同的法定刑层次,实践中,彻底能够按照详细违法行为渉案物品的价值对号入座,衡量刑法的层次和轻重。可是,该条却未对“其他严峻情节”以及“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认定做以阐明,立法机关也并未作出任何立法阐明进行弥补,法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知道紊乱,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麻烦。为一起知道,辅导审判作业,最高公民法院及时以法释[1998]4号司法阐明的方法对“有其他严峻情节”以及“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认定进行了阐明,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规则若干问题的阐明》第六条一款(三)项的规则偷盗违法在抵达“数额较大”或许“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8种现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其他严峻情节”或许“其他特别严峻情节’,该项4目规则了累犯归于这8种现象之一。这个阐明的出台,不只弥补了刑法的不足,一起了刑法了解、适用上的不合,更成为审理偷盗案子、赏罚偷盗分子的有力武器,也当然成为司法实践中对相同数额偷盗违法累犯加剧处置的根据。

  二、该根据的效能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规则若干问题的阐明》第六条一款(三)项关于抵达“数额较大”或许“数额巨大”的起点,又系累犯的,就能够别离认定为“其他严峻情节”或“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规则,作为偷盗累犯量刑时能够科处较高层次赏罚的根据,关于保护公私资产所有权、体现规则特别防备的效果,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可是,学理界也有不同意见,以为这样规则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根柢原则相违反,同时,也与刑法六十二条“违法分子具有本法规则的从重处置、从轻处置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极限以内判处赏罚的规则 ”相冲突,更有甚者,以为此精神的载体——司法阐明本身不具有广泛约束力,不应该作为法官裁判的根据①。对此,笔者以为司法阐明的存在是有规则以及实践意义的,本条司法阐明的规则也是契合我国规则规则的。

(一)司法阐明的规则效能问题

  1、司法阐明具有规则授权的主体及完备的拟定程序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则:“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在审判进程中怎么详细运用规则、规则的问题,进行阐明。”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经过的《关于加强规则阐明作业的抉择》规则:“凡归于法院审判作业中详细运用规则、规则的问题,由最高公民法院进行阐明。凡归于查看院查看作业中详细运用规则、规则的问题,由最高公民查看院进行阐明。”这两部规则文件赋予最高公民法院和最高公民查看院阐明规则的权利。②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司法阐明作业的若干规则》和《最高公民查看院司法阐明作业规则》对司法阐明的意图、原则、拟定程序、文体方法、存案查看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则,并规则司法阐明自公布之日起具有规则效能,其效能及于刑法收效之日,更强调了司法阐明应当以规则为根据,不得违反和跨过规则规则,司法阐明因相关规则的拟定、修正、废止而与规则规则相仇视的,自动失效。为确保司法阐明不与规则相冲突,第十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第五章专门对司法阐明的查看进行了规则,清晰了司法阐明与规则法规冲突时的废止程序。许多对司法阐明持否定态度的人以为司法阐明的拟定是跨过权限的行为,最高公民法院和最高公民查看院自己赋予自己拟定的文件以规则效能,经过上面的剖析,能够很清楚的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规则文件的方法颁发高检、高法司法阐明的拟定资格,并且对其拟定进程、效果进行全程监督,假设用行政法原理剖析,彻底能够以为是有立法资格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高检、高法拟定标准性文件,那么这个依授权实施的拟定标准性文件之行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拟定规则文件的行为具有平等的效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确立了司法阐明的规则方位。

  2、司法阐明在规则系统中的方位

  在很多的规则根由傍边,我国立法法规则了宪法、规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分规章、立法阐明之间的位阶,却没有对司法阐明的位阶作出规则,笔者以为,司法阐明是最高司法机关根据规则授权,针对规则、规则的适用作出的对司法机关审判、查看作业具有广泛约束力和司法强制力的标准性文件,具有特别的方位,它虽然没有规则供认的独立位阶,并不代表其没有规则效能,其效能等级依附于被它阐明的规则,就是说,假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规则,那么它的司法阐明效能的位阶就同这个规则相等,它必定高于行政法规也高于地方性法规。③就刑事司法阐明来讲,归于刑事规则的弥补和完善,关于刑事规则的正确、一起施行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刑事规则标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的效能同于它所阐明的规则,并且它规则的都是详细的规则适用中的特别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不同它所阐明的规则冲突的状况下,能够算是“特别法”,在司法实践中可优先适用。

  3、司法阐明在我国规则适用中的意义

  多年来,最高公民法院和最高公民查看院别离就审判、查看作业中详细运用刑事规则的问题做了不少阐明,并且,在恰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最高公民法院和最高公民查看院还联合或许与公安部等行政机关联合发布许多司法阐明。这些司法阐明,关于一起司法机关的知道,加强办案作业的质量,起到了强有力的辅导效果,更被司法机关作为处理案子的根据。

  综上所述,司法阐明归于合法有用的规则文件,具有规则效能,针对司法实践具有广泛的约束力。

  (二)《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规则若干问题的阐明》第六条一款(三)项的合法性剖析

  前面剖析了司法阐明本身具有规则效能, 该阐明第六条一款(三)项作为司法阐明的一部分只需不和它阐明的规则——刑法相冲突就应该是合法的,那么,根据它的规则,对偷盗罪累犯加剧处置也无可厚非。

  1、该阐明第六条一款(三)项4意图规则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违法是触犯刑律应当遭到刑法制裁的具有社会损害性的行为,其最根柢的特征是社会损害性,量刑所要处理的赏罚轻重问题很大程度上抉择于社会损害的程度,社会损害程度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素概括抉择的,详细而言,“社会损害程度”一词,在不同场合运用有不同的意义:他对行为而言,包含客观损害巨细和片面恶性深浅,即罪过的轻重;如对案子而言,它不只包含罪过的轻重,并且还包含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巨细。社会损害程度这一概念在《刑法》第61条中的根柢意义是:在量刑时应当正确处理违法的实践,违法的性质和量刑的情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三者进行全面深化剖析、比较和权衡,终究作出详细案子社会损害量巨细的科学评判,这就是说,罪过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的巨细并非都成正比,例如罪过重的不必定重判,由于行为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许具有建功等从宽处置情节;罪过轻的不必定轻罚,由于行为人是累犯、法定再犯或许具有法定从重处置的身份(如刑法238条规则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利用职权犯不合法拘禁罪从重处置)。④《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规则若干问题的阐明》第六条一款(三)项4目规则将同数额资产作为偷盗行为的方针触犯刑律时,累犯和非累犯比较能够加剧处置,即能够在更高法定刑层次量刑,笔者以为主要是考虑到累犯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大(首要,累犯早年被改造过,不光没有痛改前非,并且继续损害社会,片面恶性较大;其次,刑法的防备功用未收到运用的效果,浪费司法资源;再次:累犯具有必定的违法惯性和反侦办才能),这样规则与上述所讲的《刑法》第61条的意义相符,也契合《刑法》第5条规则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根柢原则。

2、该阐明第六条一款(三)项4意图规则应优先于刑法适用

  根据上面剖析,该阐明第六条一款(三)项4目不只归于有权阐明,更能够算是特别规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法规则的规则,可是其他规则有特别规则的在外”的规则,在处理累犯偷盗的问题上,应该优先适用该阐明,对责任人“加剧处置”。

  三、对偷盗罪累犯加剧处置运用的建议

  前面剖析了对偷盗罪加剧处置的根据及其合法性,那么在日常适用中该怎样操作呢?笔者以为,应在概括衡量其偷盗情节、数额等损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累犯的特别身份状况,恰当、准确的运用规则的授权性——“能够认定为‘其他严峻情节’或许‘其他特别严峻情节’”之规则,对责任人科以适度的赏罚,而不应盲目加档,随意加剧处置,产生量刑畸重后果。举例而言,在陕西,偷盗罪的数额以800为较大、8000为巨大、40000为特别巨大,假设一个人偷盗了12000余元公私资产,即便累犯,也不能盲目套用该阐明,对其处以十年以上赏罚,而只能根据其偷盗数额,参照其累犯身份,在三到十年之间从重处置。

  注释:

  ①王军——司法阐明的规则性质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刑法学》

  ③杜万华主讲——我国司法阐明的法理学评介

  ④高铭暄 马克昌 主编 《刑法学》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查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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