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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计分查核罪犯作业规则

时间:2021-12-16   访问量:3557

监狱计分查核罪犯作业规矩


榜首章 总 则

榜首条 为正确实施赏罚,标准监狱计分查核罪犯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矩,结合实际,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计分查核罪犯是监狱依照处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根底、等级判定为成果,点评罪犯日常体现的重要作业,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根本标准,是调集罪犯改造活跃性的根本手法。

第三条 监狱计分查核罪犯作业应当坚持党对监狱作业的肯定领导,坚持赏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主旨的监狱作业方针,坚持依法严厉标准,坚持公平公平揭露,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查核和团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 计分查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查核周期,等级判定在一个查核周期完毕次月进行。

第五条 监狱应当依据计分查核成果给予罪犯赞誉、物质奖赏或许不予奖赏,并将计分查核成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弛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监狱建立计分查核作业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担狱政处理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分担任人为成员,担任计分查核罪犯作业的安排领导和严峻事项研讨。监区建立计分查核作业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整体民警为成员,担任计分查核罪犯作业的详细实施。

监狱的狱政处理部分承当计分查核作业组日常作业,监区指定的专职民警担任计分查核作业小组日常作业,监区管束民警担任罪犯日常计分和提出等级判定主张。

第七条 监狱计分查核罪犯作业实施查核作业职责制,“谁查核谁担任、谁签字谁担任、谁主管谁担任”,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作业人员在职责规模内对计分查核罪犯作业质量终身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计分查核罪犯作业承当辅导职责,监狱处理局承当监督处理职责。

第八条 监狱计分查核罪犯作业应当依法承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查看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体现的定量点评,由根底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到达标准的给予根底分,达不到标准或许违背规矩的在根底分根底上给予扣分,体现杰出的给予加分,契合专项加分景象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查核分。

第十条 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明改造、劳作改造三个部分,每月根底总分为100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逾越其根底分的50%,且各部分得分之间不得彼此候补。

第十一条 罪犯监管改造体现到达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根底分35分:

(一)恪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标准;

(二)恪守监狱人民警察处理,照实陈述改造状况;

(三)建立正确的服刑知道和身份知道,改造态度端正;

(四)保护公共资产和公共卫生,考究个人卫生和文明礼貌;

(五)厉行节省,对立糟蹋,养成节省用水、节省粮食等良好习惯;

(六)其他恪守监规纪律的景象。

第十二条 罪犯教育和文明改造体现到达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根底分35分:

(一)恪守法院判定,认罪悔罪;

(二)承受思维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知道违法损害;

(三)承受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和中华优异传统文明教育;

(四)参与文明、职业技术学习,查核成绩合格;

(五)承受心思健康教育,合作心思测验;

(六)参与监狱安排的亲情帮教、警示教育等社会化活动;

(七)参与文体活动,建立活跃改造心态;

(八)其他活跃承受教育和文明改造的景象。

第十三条 罪犯劳作改造体现到达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根底分30分:

(一)承受劳作教育,把握劳作技术,自觉建立正确劳作观念;

(二)恪守劳作岗位分配,准时参与劳作;

(三)仔细实施劳作岗位职责,准时完结劳作使命,到达劳作质量要求;

(四)恪守劳作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出产规矩;

(五)保护劳作工具和产品,节省原材料;

(六)其他活跃承受劳作改造的景象。

第十四条 罪犯有下列景象之一,经查验事实且尚缺乏承认为建功、严峻建功的,应当给予专项加分:

(一)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违法行为或许供给有价值破案头绪的;

(二)及时陈述或许当场阻止罪犯实施违法违法行为的;

(三)检举、揭露、阻止罪犯自伤自残、自杀或许预谋逃脱、行凶等行为的;

(四)检举、揭露罪犯私藏或许运用违禁品的;

(五)及时发现和陈述严峻安全危险,避免安全事故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许处置安全事故中体现活跃的;

(七)进行技术革新或许教授劳作出产技术成绩杰出的;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承认具有其他杰出改造行为的。

罪犯每年度专项加分总量准则上不得逾越300分,单次加分不得逾越100分,有上述榜首至五项景象的不受年度加分总量约束。

第十五条 罪犯遭到正告、记过、禁锢处分的,别离扣减查核分100分、200分、400分,扣减后查核积分为负分的,保存负分。遭到禁锢处分的,禁锢期间查核根底分记0分。

第十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等被暂停劳作的罪犯,监狱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并结合其暂停前的劳作改造体现给予劳作改造分。

第十七条 对有劳作才能但因住院治疗和恢复等无法参与劳作的罪犯,住院治疗和恢复期间的劳作改造分记0分,但罪犯因舍己救人或许保护国家和公共产业等状况受伤无法参与劳作的,监狱应当依照其受伤前3个月的劳作改造均匀分给予劳作改造分,受伤之前查核不满3个月的依照日均匀分核算。

第十八条 罪犯入监教育期间不给予根底分,但有加分、扣分景象的应当照实记载,相应分值计入榜首个查核周期。

监狱应当依据看守所供给的判定,将罪犯在看守所拘押期间的体现归入入监教育期间的加分、扣分,并计入榜首个查核周期。

第十九条 对下列罪犯应当从严计分,严厉约束加分项目,严厉控制加分总量:

(一)职务违法罪犯;

(二)损坏金融处理次序和金融欺诈违法罪犯;

(三)安排、领导、参与、庇护、怂恿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罪犯;

(四)损害国家安全违法罪犯;

(五)恐怖活动违法罪犯;

(六)毒品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七)累犯;

(八)因成心杀人、强奸、掠夺、劫持、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或许有安排的暴力违法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延期实施的罪犯;

(九)法律法规规矩应当从严的罪犯。

第二十条 对晚年、身体残疾、患严峻疾病等经判定损失劳作才能的罪犯,不查核劳作改造体现,每月根底总分为100分,其间监管改造根底分50分,教育和文明改造根底分50分。

  第三章 等级判定

第二十一条 等级判定是监狱在日常计分根底上对罪犯一个查核周期内改造体现的归纳点评,分为活跃、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等级判定成果由计分查核作业小组研讨定见,报计分查核作业组批阅,其间活跃等级的份额由计分查核作业组承认,不得逾越监狱本期参与等级判定罪犯总人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罪犯在一个查核周期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评为活跃等级:

(一)因违规违纪行为单次被扣10分以上的;

(二)任何一部分单月查核得分低于其根底分的;

(三)上一个查核周期等级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确有实施才能而不实施或许不悉数实施收效裁判中产业性判项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清晰不得评为活跃等级的景象。

第二十三条 罪犯在一个查核周期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准则言行的;

(二)有损害民族团结或许国家统一言行的;

(三)有曲解、抹黑中华优异传统文明、革新文明和社会主义先进文明言行的;

(四)有宣扬暴力恐怖活动或许宗教极点思维言行的;

(五)宣扬、习练法轮功等邪教的;

(六)以谩骂、要挟、自伤自残等方法对立监狱人民警察处理,经正告无效的;

(七)遭到两次以上正告或许记过处分的;

(八)遭到禁锢处分的;

(九)有三次以上单月查核分低于60分的;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清晰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景象。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矩第十九条所列罪犯,在活跃等级判定上应当从严把握。

第四章 查核程序及规矩

第二十五条 计分查核作业组、计分查核作业小组研讨查核事项时,作出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赞同后经过。

对不同定见,应当照实记载在案,并由自己签字承认。

第二十六条 日常计分实施“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监区管束民警每日记载罪犯改造行为加分、扣分状况,计分查核作业小组每周评议罪犯改造体现和查核状况,每月汇总查核分,缺乏月的按日核算。

第二十七条 对罪犯加分、扣分,监区管束民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提出主张,报计分查核作业小组研讨决议。

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依据确凿,且单次适用分值2分以下的扣分,监区管束民警能够当场作出决议,并报计分查核作业小组存案。

对单次适用分值5分以上的加分、10分以上的扣分和专项加分,由计分查核作业小组报计分查核作业组批阅。

第二十八条 罪犯同一景象契合多项加分、扣分景象的,应当依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不得重复加分、扣分。

第二十九条 罪犯经过使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供给虚伪证明材料、贿赂等不合理手法取得查核分的,应当撤销该项得分,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分或许处分。

第三十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违法的,撤销已有的查核积分和奖赏,自判定收效或许收监之日起从头查核;查核积分为负分的,保存负分,自判定收效或许收监之日起持续查核。

第三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实施期间暂停计分查核,自收监之日起持续查核,原有的查核积分和奖赏有用。因违背暂予监外实施监督处理规矩被收监实施的,撤销已有的查核积分和奖赏,自收监之日起从头查核;查核积分为负分的,保存负分,自收监之日起持续查核。

第三十二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因违背监督处理规矩被收监的,撤销已有的查核积分和奖赏,自收监之日起从头查核。

第三十三条 罪犯因涉嫌违法被立案侦办的,侦办期间暂停计分查核。经查验有违法违法行为的,侦办期间的查核根底分记0分;经查验无违法行为的,依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查核均匀分并结合侦办期间的体现核算其侦办期间的查核分;立案前查核不满3个月的依照日均匀分核算。

罪犯因涉嫌违规违纪被阻隔查询的,参照实施。

第三十四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处理案子需要被解回侦办、申述或许审判,经人民法院审理承认构成违法的,撤销已有的查核积分和奖赏,自收监之日起从头查核;查核积分为负分的,保存负分。但罪犯自动告知漏罪、人民查看院因人民法院量刑不妥提出抗诉或许因入监前未结案子被解回的,保存已有的查核积分和奖赏,自收监之日起持续查核。

办案机关或许人民法院承认不构成违法、经再审改判为较轻赏罚或许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存已有的查核积分和奖赏,并依照解回前3个月查核均匀分核算其解回期间的查核分;解回前查核不满3个月的依照日均匀分核算。

第三十五条 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供给有价值破案头绪等不宜公示的景象外,罪犯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判定成果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刻不少于3个作业日。

第三十六条 罪犯对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判定成果有贰言的,能够自监区管束民警作出决议或许公示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向计分查核作业小组提出书面复查请求;自己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别人代为书写,自己签名、克制手印予以承认。计分查核作业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作业日内作出书面复查定见,并抄报计分查核作业组。

罪犯对计分查核作业小组的复查定见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复查定见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向计分查核作业组提出书面复核请求;计分查核作业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作业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定见,并及时抄送人民查看院。计分查核作业组的复核定见为终究决议。

第三十七条 罪犯转押的,转出监狱应当一起将计分查核相关材料移送收押监狱,由收押监狱持续计分查核。

第五章 查核成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一个查核周期完毕,计分查核作业小组应当依据计分查核成果,依照以下准则报计分查核作业组批阅:

(一)被评为活跃等级的,给予赞誉,能够一起给予物质奖赏;

(二)被评为合格且每月查核分均不低于根底分的,给予赞誉;

(三)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查核分低于根底分的,给予物质奖赏;

(四)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赏并应当给予批判教育。

一个查核周期完毕,从查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下查核积分转入下一个查核周期。

第三十九条 监狱决议给予罪犯赞誉、物质奖赏、不予奖赏或许撤销查核积分和奖赏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刻不得少于3个作业日,一起应当及时将批阅决议抄送人民查看院。

第四十条 监狱依据计分查核成果除给予罪犯奖赏或许不予奖赏外,能够依照有关规矩在活动规模、会晤通讯、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四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查核成果和相应赞誉决议及有关依据材料,在依法提请弛刑、假释时提交人民法院和人民查看院。

第六章 查核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作业人员在计分查核罪犯作业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捏造事实、假造材料、收受资产或许承受吃请的;

(二)打招呼说情或许施加压力,干涉计分查核的;

(三)逾越职责规模或许未经团体研讨决议,为罪犯计分查核的;

(四)藏匿或许毁掉罪犯检举揭露、贰言材料的;

(五)因成心或许严峻过失导致计分查核台账或许材料丢掉、损毁的;

(六)成心推迟挂号、过错记载或许篡改计分查核台账或许材料的;

(七)违背计分查核议事规矩,个人或许少数人决议计分查核事项的;

(八)拒不实施或许擅自改变团体决议事项的;

(九)借团体研讨之名违规处理罪犯计分查核的;

(十)其他违背法律法规的景象。

第四十三条 监区在计分查核罪犯作业中应当严厉实施各项准则规矩,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计分查核罪犯作业会议,总结计分查核作业,点评管束民警作业,标准和改善作业行为。会议状况应当及时陈述监狱。

第四十四条 监狱应当定时或许不定时展开计分查核罪犯作业查看,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计分查核罪犯作业会议,听取计分查核作业组作业陈述,总结和改善计分查核作业。会议状况应当及时陈述监狱处理局。遇有严峻或许共性问题,应当剖析研判、提出定见主张,向监狱处理局请示或许陈述。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查核罪犯作业的监督处理,及时研讨处理计分查核罪犯作业中的严峻方针和群众反映激烈的问题,每半年至少展开一次查看查看,催促整改问题危险。严峻作业状况应当及时向司法厅(局)请示或许陈述。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加强对监狱计分查核罪犯作业的辅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监狱处理局的专题陈述。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监狱处理局党委和监狱党委以及监区党安排应当将计分查核罪犯作业归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监督,纪检监察部分实施监督职责,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状”,依纪依法追究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狱应当定时向人民查看院通报计分查核罪犯准则规矩及作业展开状况,约请人民查看院派员参与计分查核罪犯作业会议,听取定见主张。

第四十九条 监狱对人民查看院在查看作业中发现计分查核罪犯作业有违法违规景象提出口头或许书面纠正定见的,应当当即查询核实。

对纠正定见无贰言的,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成果书面通知人民查看院;对纠正定见有贰言的,应当采纳书面方法向人民查看院阐明状况或许理由。

第五十条 监狱纪检部分应当在监狱会晤室和监区设置告发信箱,及时受理罪犯及其亲属或许监护人反映的计分查核问题。

第五十一条 监狱应当依据狱务揭露有关规矩,向社会公众揭露计分查核内容和作业程序,向罪犯亲属或许监护人揭露罪犯查核状况及对成果有贰言的处理方法。

监狱应当经过延聘社会监督员、举行罪犯亲属或许监护人代表会等方法,通报计分查核作业,听取定见主张,自觉承受社会监督。

监狱应当重视发挥罪犯相互教育、相互监督效果,经过个别谈话等方法,了解把握状况,听取定见反映。

第五十二条 监狱应当依照档案处理有关规矩,固定保全计分查核罪犯的各类台账材料,保证计分查核罪犯作业全程留痕,避免篡改、丢掉或许损毁,做到专人专管、专档备检。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处理局和监狱应当依法保证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查核罪犯作业中的合理履职行为,对遭到歹意告发、诬蔑、诋毁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查询弄清,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职责;对作业实绩杰出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给予赞誉奖赏。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处理局和监狱及其作业人员在计分查核罪犯作业中有违背本规矩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职责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依据本规矩,结合本地区状况,拟定计分查核作业细则,并报司法部存案。

第五十六条 本规矩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所称“不满”,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矩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司法部《关于计分查核罪犯的规矩》(司发通〔2016〕68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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